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助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助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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