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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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路士君 被告 張立詠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不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5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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