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戴正文
複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乙○○
      丙○○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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