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鄭家旻
一、債務人鄭家旻、鄭順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95,6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家旻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鄭順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32萬5,91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家旻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9萬5,67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順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5672元
鄭家旻、鄭順志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5日止
年息1.775%
001
295672元
鄭家旻、鄭順志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95672元
鄭家旻、鄭順志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