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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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債權人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興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