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64號上訴人 邱寶明 被上訴人 陳麗娟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陳麗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陳麗娟對上訴人邱寶明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