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管理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 張菜 訴訟代理人 朱許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秀椛 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
0號撤銷管理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