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