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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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蕭任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任壕│自民國105年│按年息12.99%計│││111345││1月20日起至│算之利息│││元││清償日止││├──┼───┼─────┼──────┼───────┤│002│新臺幣│蕭任壕│自民國105年│按年息15%計算│││80477││1月20日起至│之利息│││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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