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告 周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萬1,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