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26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應無「串證」之疑慮,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 沈建賢 雖然無婚姻關係,惟二人共組家庭迄今近20年,並育有一女尚就學中,因被告及同案被告沈建賢身繫囹圄,以致幼女乏人照料,其居處亦面臨房貸未繳,將遭法院拍賣之窘境,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函請借撥先予執行,經本院同意,而於95年9月18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可稽,是羈押處分業已消滅,本院無從再對之為准否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王美玲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