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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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樓之3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