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維媛
孔喬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20291號)
(一)緣債務人馬維媛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孔喬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135,81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馬維媛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7,52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孔喬巧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