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61號聲請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聲請費及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或警局報案證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