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 林木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特定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為何人,並應補正 黃冠斌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應送達住居所,或齊盛資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齊盛資訊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冠斌」,惟解雇行為人為齊盛資訊有限公司,兩造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亦以公司為對造人,原告究係以黃冠斌為被告,或以公司為被告,應予確認。再者,如起訴對象是黃冠斌個人,原告應補正黃冠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應送達住居所,若起訴對象是齊盛資訊有限公司,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爰定十日補正期間,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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