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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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9號債權人 柯立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峻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峻佑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該民事判決對債務人劉峻佑仍有效力,是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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