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勳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勳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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