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沈○○(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