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聲請人甲○○生活困難,工作收入薄弱,並須獨力扶養二名子女,其97年度無任何所得及收入、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情形,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離婚之訴訟,經本院形式審查之結果,亦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