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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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63號聲請人 歐俊毅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君信之家之清算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君信之家聲請人歐俊毅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君信之家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
三、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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