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京祥 (即 陳何晋德 之繼承人)
陳京年 (即陳何晋德之繼承人)
陳京華 (即陳何晋德之繼承人)上一人監護人 高明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影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三男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