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林穎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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