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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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4號、第614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銘浩
鍾紹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綦詳,認為其等多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著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銘浩、鍾紹良自白詐欺被害人之每一過程且指出詐騙集團之首腦 丁仕哲 ,目前一審辯論終結,被告簡銘浩、鍾紹良身陷羈押之處境已久,願意承諾絕不逃亡,期請姑念其等僅為初犯、孺慕思親而 許具保 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分別供陳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及詐欺部分之犯罪事實,至查被告鍾紹良改口否認知情或參與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之犯行,檢視被告鍾紹良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詳言共犯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敘述,參閱證人 柯添財 、 蔡貽慕 、 李林美玉 之證詞,兼佐偽造之公文書內容、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見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屢次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又其等素不否認結識其餘尚未查獲之共犯更曾相互聯絡,甚者一度隱匿共犯之人別資料,斟與一般不會允諾不熟之人參與犯案之常理有違,益徵迴護共犯之姿態,便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當下既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項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簡銘浩、鍾紹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乃無理由,皆應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