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050號聲請人 劉燕英 (即 宋慶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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