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163號聲請人 吳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X-0077040-1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