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應受刑人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應受刑之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12月27日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執行檢察官以該被告於執行階段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並提出執行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均影本)、被告戶籍、在監資料查詢列印資料等件為憑,經核無誤,被告為應受刑之人,於執行階段傳拘無著,具保人又無法促其到案,其顯已逃匿,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