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請人 呂金河 即 呂許綉蘭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呂許綉蘭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呂許綉蘭之繼承系統表。
三、呂許綉蘭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請提出呂許綉蘭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請釋明聲請人股票分配協議書之股份1997股與股票掛失證明之股數不相符之原因。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