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68號抗告人 翁傑偉 相對人 李興強 上列抗告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