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326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徐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6年度沙小字第247號),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476元,及其中1萬7545元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7%、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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