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蔣 俞興 (原名 蔣進賢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蔣俞興即蔣│自95/1/9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279570元│進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蔣俞興即蔣│自95/2/9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79570元│進賢│││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一、相對人於94/5/6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101/5/9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8,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