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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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債權人 謝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柏瑜 、 黃薰稼 、 黃柄樺 、 黃晴晅 、黃彥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因與借款協議書借款
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不相符。)㈢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2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