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文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