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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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衣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國座 訴訟代理人 陳銘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禧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9年10月30日│453,242元│AD0000000││││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