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翁玉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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