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 律師被告 朱泓銘
朱玉珮 朱泓銘之父(姓名、年籍均不詳)上列被告朱泓銘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