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靜慧於民國93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
㈡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
尚餘327,938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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