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7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指派代表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因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經訴字第110063031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二、本件起訴之原告以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慧生醫公司)為代表人,惟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原告之代表人為「 詹易真 」(本院卷第7頁)不符。原告之起訴狀雖稱其已於民國109年9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經決議選舉智慧生醫公司、 楊洪平 、鄭昱廷、 陳石池張庭禎 等人為董事,並推選李光輝為監察人,且於同日召開109年度第1次董事會,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長,並由智慧生醫公司指派 陳威廷 為智慧生醫公司代表人行使職務,現已改指派李光輝為董事長等語。惟觀諸原處分卷附原告所提出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會議紀錄係記載:「推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威廷為董事長」(原處分卷第15頁),自形式觀之,該次董事會決議所推選之董事長應為「陳威廷」。從而,原告以智慧生醫公司為其代表人,並由智慧生醫公司指派李光輝為其代表人提起本件訴訟,顯有未由合法之代表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情形,且依其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虹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