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李云溱 告訴被告洪志強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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