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智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政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政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本院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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