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5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沅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蘇紋潮 告訴被告于沅生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故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被告已依約履行賠償,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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