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滿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智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智滿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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