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徐文瑞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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