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就竊盜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等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該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同遭起訴之傷害部分,另為免訴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