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徐星吉
陳雯郁 被告 江明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許峻彬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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