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啟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啟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啟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2月19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第3485號刑事判決,以及本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68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28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30號刑事簡易判決,以及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96號、101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各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2月19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9月1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
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