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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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趙○香(TRIỆU○○○○○○○)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離婚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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