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鄭皓謙 被告 戴祥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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