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債權人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