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聲請人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未於法院所定日期或期間,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前於民國95年8月15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業已掛失,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前開裁定已於95年9月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95年9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5年度催字第832號卷核閱存卷之公示催告裁定、送達回證無誤,乃聲請人遲至95年12月7日始將公告登載於新新聞報,已逾法院所定送達後20日之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之法律效果。又聲請人公示催告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復據以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D-0000000-0││1│1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D-0000000-0││1│1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D-0000000-0││1│1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D-0000000-0││1│1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