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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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韻珊眼科教育研究基金會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明章